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4刑初38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卓,男,1982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岳麓区。2017年7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9]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卓于2019年1月17日23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万科城市花园旁的99鸭霸王饭店吃饭时喝了一瓶半啤酒。次日1时许,被告人陈卓驾驶号牌为湘A×××**小轿车从该地出发,途经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麓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陈卓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4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依法将其带至湖南省航天医院抽血检验,被告人陈卓血液中乙醇含量经检验为195.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卓于2019年6月5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卓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卓具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卓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陈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卓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卓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三天折抵刑期三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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