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24民初123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营业场所:湘阴县文星镇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673578886W。
负责人:陈良,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朝晖,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平,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苏果,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刘拓,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诉被告刘拓金、苏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8元,减半收取340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张中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子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