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执恢1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多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文俊,该公司部门经理。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丰裕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王国栋,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魏爱娟,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刘玺,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王维鹏,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田凯丽,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贺跃,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甘州区。
被执行人:赵爱香,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甘州区。
被执行人:师玉金,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高晶,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胡文林,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罗积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丰裕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栋、魏爱娟、刘玺、王维鹏、田凯丽、贺跃、赵爱香、师玉金、高晶、胡文林、王涛、罗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7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登山
审判员 张正权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