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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4543号之三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冬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冬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4543号之三

申请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路**,组织机构代码:87747927-3。

法定代表人:卢新强。

被执行人:张冬静,女,汉族,桃园溪岸12号楼1-302。本院在执行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新玲、张冬静、王贤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冬静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冬静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秉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