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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34民初749号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分理处与罗在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分理处;罗在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4民初749号

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分理处,住所地:越西县中所镇新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4MA62H0AC4X。

负责人:邓海兴,男,该分理处主任。

被告:罗在勇,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分理处与被告罗在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分理处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分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分理处负担。

审判员 吉俄热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曲木阿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