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923执284号

林建军与谭训明、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建军;谭训明;王玲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3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林建军,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谭训明,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王玲玲,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云梦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建军与被执行人谭训明、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鄂092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谭训明、王玲玲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建军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谭训明、王玲玲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王长标

审判员  董金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