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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02执264号

刘燕、贺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燕;贺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802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现住武陵源区。

委托代理人:李文化,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刘燕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叶甜,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原告刘燕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贺凯,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与被执行人贺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燕在执行过程中请求暂撤回对被执行人贺凯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802执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 宁

人民陪审员  陈红星

人民陪审员  吴启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耀之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