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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2执327号之一

苏健与宝鸡市华隆钛工贸有限公司,李夏,王钰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健;宝鸡市华隆钛工贸有限公司;李夏;王钰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2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健,男性,汉族,1965年06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李夏,男性,汉族,1970年04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王钰清,女性,汉族,1983年03月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宝鸡市华隆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33.

法定代表人:李夏,任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健与被执行人李夏、王钰清、宝鸡市华隆钛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

一、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负担本案诉讼费10970元、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56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房产、互联网金融(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证券等财产信息,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在诉讼保全阶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钰清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蚌丰区延安路XXXX号沁雅锦绣城X号楼X单元XXX号、宝鸡市金台区新福路X号院XX幢X单元XXXX号房产、陕CXXXXX号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宝鸡市华隆钛工贸有限公司机床22台,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债权均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寇  建  军审  判  员    高  建  军审  判  员    杨  建  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