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4901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九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婷,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严盟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茂辉工业区益辉三路**第****之一
法定代表人:严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安,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奇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严盟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先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先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32478.95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2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4月开始合作,由原告为被告提供LED光源和驱动电源货物,从2018年1月3日截止至2018年6月19日,被告仍拖欠原告312478.95元货款未付,被告承诺分期还款,2018年11月10日前支付97745元,余款从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50000元,如有任何一起款项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立即起诉至法院,并由被告承担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并于2018年10月11日签订了《付款协议》。现在被告还款期已经过了,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仍不支付货款,仅仅于2019年1月18日支付了80000元,余下的232478.95元没有支付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严盟公司辩称:1、被告严盟公司并无欠原告先奇公司232478.95元,而是欠134733.95元,原告在诉求时并未减去被告在2018年11月12日、15日支付的97745元;2、原告的诉求律师费过高,不符合广东省律师收费指导意见的标准,存在虚假成分,按照被告所欠金额计出的律师费,并按照市场价,应在8000元左右,高出的律师费1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先奇公司与被告严盟公司有交易往来。2018年10月11日,先奇公司与严盟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严盟公司确认共向先奇公司购买货物的货款共计412478.95元,从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6月19日止严盟公司尚欠312478.95元,双方约定严盟公司2018年11月10日前支付97745元,余款从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5万元,并约定如严盟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先奇公司有权进行司法诉讼请求,所有费用由严盟公司承担,并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等费用。严盟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15日、2019年1月18日分别向先奇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47745元、80000元,先奇公司经核算后确认,扣减上述款项后严盟公司尚欠先奇公司货款134733.95元。先奇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委托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并于2019年4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共支出律师费23000元。
本院认为,先奇公司与严盟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经核算,严盟公司尚欠先奇公司货款134733.95元,其应当支付给先奇公司,并支付利息(以134733.95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关于先奇公司要求严盟公司承担律师费23000元,严盟公司未按时支付尚欠的货款,其应按照《付款协议》承担律师费。严盟公司称律师费过高,不符合广东省律师收费指导意见的标准,存在虚假成分,应按照被告所欠金额计出律师费。先奇公司称律师费系符合广东省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收取。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办法及本案争议标的,严盟公司应当承担的律师费为13736.7元(8000+50000*8%+34733.95*5%)。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严盟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34733.95元及利息(以134733.95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9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严盟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律师费13736.7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074元,由被告中山市严盟灯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492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壹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