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622民初728号原告应县顺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耀忠。职务:经理。住所地:应县金城镇迎宾北路广新小区内。被告马瑞珍,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应县广新小区**室。本院受理原告应县顺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瑞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县顺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太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