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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27行审21号

秭归县卫生健康局、李金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秭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秭归县卫生健康局;李金全;龚存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0527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健康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7MB18645722,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2。法定代表人谭国际,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金全,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龚存英,女,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农民,住秭归县。2019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健康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秭卫计征决字〔2018〕第02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李金全、龚存英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4837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二被执行人李金全、龚存英于2007年5月8日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一男,其中2016年9月19日生育的第三子属政策外生育。2018年4月13日,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二被执行人李金全、龚存英违法生育行为正式立案查处。2018年6月20日,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于2018年6月21日给二被执行人送达,告知其在一定的时间内享有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二被执行人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2018年7月11日,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了秭卫计征决字〔2018〕第02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被执行人李金全征收社会抚养费24186元,对被执行人龚存英征收社会抚养费24186元,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48372元。2018年9月6日,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二被执行人送达了秭卫计征决字〔2018〕第02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之后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李金全、龚存英在法定期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催告期内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查明,因机构改革,2019年4月3日,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更名为秭归县卫生健康局。

本院认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秭卫计征决字〔2018〕第02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征收结果并无不当,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原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秭卫计征决字〔2018〕第02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岗

审判员 向丰军

审判员 鲁华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贺金梅

书记员胡飞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