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执176号 常某某、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诉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9)穗仲网案字第11441号裁决,申请执行人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于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939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156.10元(每期78.05元,共计2期)、承担仲裁费及本案执行费,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常某某一次性支付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58.5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1.42元,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其余权益放弃,现常某某已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4执17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1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