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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2民初2121号

关于原告庄一民与被告万家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庄一民;万家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702民初2121号

原告:庄一民,男。

被告:万家铄,男。 原告庄一民与被告万家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庄一民和万家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一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万家铄偿还庄一民借款50000元;2.万家铄给付庄一民从借款之日到判决生效期间所借款的银行利息;3.万家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万家铄辩称:1、借款属实;2、万家铄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现金给庄一民还款40000元。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万家铄因资金周转向庄一民借款。2018年7月31日,万家铄向庄一民出具借条,并载明:“今从出借人庄一民处借到人民币伍万圆整,其中通过银行转账50000元,于2018年9月1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借款人:万家铄”。同日下午15时15分,庄一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万家铄支付借款50000元。2018年8月31日,万家铄向庄一民转款7500元。后经庄一民多次催讨,万家铄再未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庄一民遂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另查明,万家铄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受庄一民指示已经向庄一民的朋友陆续转账还款,但庄一民对此表示否认。 又查明,2018年7月31日万家铄向庄一民出具的借条上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借条上载明的“若到期未足额还款,本人自愿同意向出借人缴纳32元/日的逾期延迟金并承担出借人为维护债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系庄一民在起诉之后自行添加。庄一民庭后主动放弃对万家铄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认定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庄一民和万家铄之间的民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该借贷合法有效。万家铄向庄一民出示借据,双方对于借款金额、偿还时间均进行了约定,上述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支持。万家铄未按照双方约定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本院对庄一民要求万家铄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庄一民表示已经收到万家铄的还款7500元,故万家铄还需偿还庄一民借款本金42500元。万家铄在庭审中辩称受庄一民指示已向庄一民的朋友转账还款,但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该项主张,故本院对万家铄的辩称不予采信。对于庄一民要求万家铄支付借款之日到判决生效期间所借款项的利息,因在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庄一民庭后亦主动放弃了要求万家铄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此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万家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庄一民借款42500元; 二、驳回庄一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万家铄负担400元,庄一民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米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娄 琴 代理

书记员  陈 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