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2行审42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统计局,住所地重庆市渝**红锦大道**美源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诚、田密,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68868149C。 法定代表人胡志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统计局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统罚字〔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60000元及加处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2016年《财务状况》(非成本费用调查单位填报B103-1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上报数70120千元,核实数1870千元,差错额68250千元,虚报率3649.70%。2017年1-9月《财务状况》(B203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上报数46993千元,核实数1737千元,差错额45256千元,虚报率2605.41%。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2018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渝统罚字〔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起诉权。2018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8日作出渝统罚催字[2019]1号《行政处罚催缴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罚款及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60000元及加处罚款。 经审查,
本院认为,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统计局申请执行的渝统罚字〔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统计局作出的渝统罚字〔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60000元及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琳
审判员 邓斌
审判员 赵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卿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