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101号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丹红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蔡厝村**/div>
法定代表人:蔡秋九。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丹红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段若诗
人民陪审员 李智刚
人民陪审员 郑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裘世珍
书 记 员 吴建英 PAGE 2- (2019)闽01民初1101号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