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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12976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徐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徐燕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民初12976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负责人:姜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超,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留东,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燕萍,女,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东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89107.6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及复息均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并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11日,利息16562.63元、罚息488.33元、复息688.71元),本息暂合计306847.3元;2、原告有权在第一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被告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大道160号汉唐蜜园1单元408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133610号]的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徐燕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或证据。

经审理查明:贷款人:招商银行东莞分行。借款人、抵押人:徐燕萍。签约情况:2014年8月28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徐燕萍(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贷款金额:320000元。贷款期限:240个月。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结息,按月还本,等额本息。贷款执行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从每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利率标准。罚息计收标准:对未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本金在合同约定利率上加收50%计收罚息。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发放和欠款情况: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告发放贷款320000元。被告自2018年2月11日开始逾期,庭审中原告称被告起诉后没有还款,截至2019年2月11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289107.63元、利息16562.63元、罚息488.33元、复利688.71元,原告诉求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收。抵押担保情况:被告以其名下位于东莞市××城区××大道××蜜××单元408的房产为案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案涉抵押于2018年5月2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房产证号为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1336**。其他:《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或付息的,视为发生违约事件,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要求支付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徐燕萍贷款后连续三期、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要求被告徐燕萍清偿贷款本息,计收罚息、复利,并行使担保权利。关于欠款金额,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徐燕萍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案涉抵押意思表示真实,且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原告的抵押权依法设立,原告有权就案涉债权对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燕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89107.63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2月11日,利息16562.63元、罚息488.33元、复利688.71元,后续利息按照每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收,按照该利息利率再加收50%对未付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计收罚息和复利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徐燕萍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大道160号汉唐蜜园1单元408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133610号]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判项一的债权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02.7元、财产保全费2054.23元,共计7956.93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徐燕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利琴

审判员  陈慧娜

审判员  黄淑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