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27执217号

孟东红、赵新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东红;赵新春;赵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孟东红,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赵新春,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赵勇,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申请执行人孟东红与被执行人赵新春、赵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24万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从2020年开始,赵勇、赵新春于每年6月30日之前还款6万元,直至还清;(2)被执行人赵新春以其常兴街路南四楼东户房屋提供担保。现申请执行人孟东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727执21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赵新春、赵勇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孟东红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关兴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