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602民初3151号

张某与陈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陈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602民初3151号

原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陈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孙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增格嘎力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雨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