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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5执保716号之一

黄文俊、乔宁波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黄文俊;乔宁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执保716号之一

申请人:黄文俊,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

申请人:乔宁波,男,1991年1月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原告黄文俊诉被告乔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708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望园路支行62×××80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江南支行62×××65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现申请人以本案尚处于审理阶段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上述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继续以708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乔宁波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望园路支行62×××80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江南支行62×××65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继续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剑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诗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