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05刑初365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平,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某乡某村某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3日被资阳市乐至县公安局佛星派出所抓获并刑事拘留,2019年3月12日经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云,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影影,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平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平及辩护人孙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刘平为弥补个人手机网络赌博亏损,在明知自己未持有长沙微恩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和湖南承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下,先后向被害人史某谎称自己持有长沙微恩医疗美容有限公司1%的股份,向被害人杨某、吴某、谭某谎称自己持有湖南承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8%的股份,在取得了被害人信任后,以转卖其个人股份为由,骗得上述被害人股份转让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后故意中断与被害人联系,赃款均用于个人网络赌博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平向被害人谭某谎称自己持有湖南承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股份8%,以转卖其个人持有该公司股份3%为由,骗得被害人谭某股份转让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平向被害人史某谎称自己持有长沙微恩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股份1%,以转卖其个人持有该公司股份1%为由,骗得被害人史某股份转让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 3、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平向被害人杨某、吴某谎称自己持有湖南承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股份8%,以转卖其个人持有该公司股份2%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杨某、吴某股份转让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 2019年2月3日11时20分,被告人刘平在四川省乐至县孔雀乡小学道路与国道交叉口被民警抓获后羁押于四川省乐至县看守所;案发后,被告人刘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平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史某人民币4万元、吴某人民币2.5万元、杨某人民币1.5万元、谭某人民币5.3万元,并达成后期支付赔偿费的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羁押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协议、微信截图、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谅解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调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周某、严某、严某的证言、被害人史某、吴某、杨某、谭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平的供述和辩解、辨认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平的亲属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平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该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另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平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适用缓刑辩护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诈骗数额达24万,数额巨大,虽然家属已部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量刑,故不能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刘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易 智
人民陪审员 杨鸾凤
人民陪审员 胡雨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易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