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36号
申请人:李沅泽,男,苗族,1988年5月3日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楠,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卢文科,男,汉族,1966年7月11日,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审理原告李沅泽诉被告卢方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沅泽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卢文科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县[产权证号:琼(2018)0010497]。案外人李思桥提供其名下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红花岗区字第××号)作为担保,案外人黄晓春提供其名下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红花岗区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沅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卢文科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县[产权证号:琼(2018)0010497];
二、查封案外人李思桥名下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红花岗区字第××号);
三、查封案外人黄晓春遵义市红花岗区(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红花岗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曹倩倩
书记员蔡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