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08执9977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江永胜;冯平芳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99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负责人:杨毓,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颖楠,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永胜,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被执行人:冯平芳,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江永胜、冯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江永胜、冯平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永胜、冯平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滨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