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502民初1387号   
原告:成俊,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光,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昆,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聂丽君,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居民。
被告:张煜,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居民。
被告:党军杰,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居民。
原告成俊与被告聂丽君、张煜、党军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成俊负担。审  判  长 赵佩璋
人民陪审员 刘希玲
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     
二0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惠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