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白某,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关于胡某申请执行白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白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某向申请执行人胡某返还35389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02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228元。现被执行人白某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白某所有的,与执行标的353892.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元,申请执行费5228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划拨、提取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海明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