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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6民初4045号

杨颖与张延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颖;张延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6民初4045号原告杨颖。被告张延龙。

原告杨颖与被告张延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延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于2018年7月6日签订了《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设立顾问合同》,约定由被告在60个工作日内为自己成功设立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自己则按合同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共计500000元,但被告却未按约定为自己办理设立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嗣后,自己得知,被告系虚构事实,对自己进行了恶意欺骗,根本无法为他人设立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故自己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仅退还220000元。双方于2018年9月30日又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280000元,后被告已各种理由推诿,拒不退款,故自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280000元,并以2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从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承诺为其成功设立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未果并收取其钱财未全部退还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余款28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并提交双方签订的《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设立顾问合同》、《协议》及银行转账明细证明上述事实。据此,

本院认为被告以能为原告成功设立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为由收取原告钱款,且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84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秋玲 二〇一九 年 五月二十 日  书  记  员     屈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