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928号罪犯张攀攀,曾用名张攀,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浚县纸坊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4日作出(2010)浚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攀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张攀攀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鹤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于2010年8月1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张攀攀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攀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攀攀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攀攀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20日、2016年6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2017年5月20日、2017年10月20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9月20日、2019年2月20日共表扬8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攀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攀攀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