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歌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裁。
被执行人:山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太原市高新区佳华街****/div>
法定代表人:尤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太原,住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南路**iv>
法定代表人:李某1,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2,住太原,住太原市iv>
被执行人:尤某,住古交,住古交市iv>我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歌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某、李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歌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尤某、李某2提供执行担保。但因被执行人山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某、李某2未按和解协议全面准确履行,申请执行人歌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某、李某2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483489.8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春生
审判员 黄正杰
审判员 杨天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