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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402执恢156号

蔡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某;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402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女,1981年12月29日生,侗族,广东省增城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51年8月3日,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申请执行人蔡某申请恢复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1、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1)对被执行人银行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城镇房产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3、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1)经向安顺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与案外人杨某某名下共有坐落于西秀区某路某苑商住楼X幢(权证号:03××**)房屋,该房屋已设置抵押(抵押权人范某某),被该案查封处置;(2)经向贵州省某某监狱离退休干部科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系贵州省某某监狱离退休干部科退休干部,月工资7056.99元,由中国建设银行发放,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对其工资账户予以网络冻结[(2019)0402执恢25号案],冻结期限一年;待划拨后,与(2019)0402执恢26号案申请人谢某、(2019)0402执恢25号案申请人龚某某协商分配后继续冻结,直至清偿完毕该三案债务。4、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查明:申请人在恢复本次执行之前,共得到被执行人还款16000元。以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予以认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未受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仅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划扣,因本案履行期限过长,不能在审限内执行完毕。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黔0402执恢1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群英

审判员  何 坤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建欣

书记员吴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