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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02民初3688号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3688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93年4月16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王某,男,生于1989年3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现住本市。

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  判  员  李清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晓兰

书记员(兼)  周晓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