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3688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93年4月16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王某,男,生于1989年3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现住本市。
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 判 员 李清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晓兰
书记员(兼) 周晓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