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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30执140号

潘峰与彭可武,赵志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峰;彭可武;赵志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30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潘峰,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住宜川县。

被执行人:彭可武,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住宜川县。 

被执行人:赵志龙,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住宜川县。本院在执行潘峰申请执行彭可武、赵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赵志龙在南关街有房产一院,总计三层,建筑面积315.17平方米房权证号为宜房字第402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志龙在XX房XX号XX房XX号房产,查封有效期两年。 本裁定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