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30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潘峰,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住宜川县。
被执行人:彭可武,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住宜川县。 
被执行人:赵志龙,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住宜川县。本院在执行潘峰申请执行彭可武、赵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赵志龙在南关街有房产一院,总计三层,建筑面积315.17平方米房权证号为宜房字第402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志龙在XX房XX号XX房XX号房产,查封有效期两年。 本裁定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