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民初1382号
原告:高青澳森特集装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旺村500号2#。
法定代表人:朱晓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卿,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刚,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黛溪三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陈波。
被告:山东意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韩店镇驻地中心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猛。 原告高青澳森特集装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山东意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高青澳森特集装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青澳森特集装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3.00元,申请费2970.00元,由原告高青澳森特集装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成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辰辰
书 记 员 许 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