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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5民初2432-2号

郭光健、孟新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光健;孟新和;耿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2432-2号

申请人:郭光健

被

申请人:孟新和

被

申请人:耿丽 郭光健与孟新和、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孟新和、耿丽的银行存款80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孟新和、耿丽的银行存款8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勤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