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2432-2号
申请人:郭光健
被
申请人:孟新和
被
申请人:耿丽 郭光健与孟新和、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孟新和、耿丽的银行存款80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孟新和、耿丽的银行存款8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勤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