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9004执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建雄,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林家胜,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钱华,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系林家胜之妻。
被执行人:林传彪,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仙桃市益祥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仙桃市张沟镇沔洪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传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传鹏,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张洪,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林丽华,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建雄与被执行人林家胜、钱华、林传彪、仙桃市益祥米业有限公司、林传鹏、张洪、林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仙桃市益祥米业有限公司、钱华所有的房屋因另案抵押,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张洪名下的车辆,暂无法扣押;被执行人林家胜、钱华、林传彪、仙桃市益祥米业有限公司、林传鹏、张洪、林丽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罗建雄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本院(2019)鄂9004执89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9004执893号案件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刘昌杰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