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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执849--3号

肖佳与西安安耐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谢志东,赵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佳;西安安耐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谢志东;赵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2执849--3号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女,199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公民身份号码 61032XXXX105137384。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安耐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公民身份号码 23272XXXX50619062X。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安耐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西安市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公民身份号码 23272XXXX501070610。被执行人西安安耐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路XX段XX社区XX幢XX单元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570249238M。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谢某某、西安安耐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16449号民事调解,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0000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谢某某、西安安耐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被执行人谢某某名下的汽车本院已查封,车辆下落不知,无法实际扣押,其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其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西安安耐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车辆、无房产。本院已依法对全部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打印人:范翠花  校对人:杜娟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