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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948号

徐秀芹、王成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秀芹;王成亮;王希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徐秀芹,女,汉族,1954年6月10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王成亮,男,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王希刚,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延津县。徐秀芹申请执行王成亮、王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26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案件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告知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并告知不履行应承担的后果。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并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房产、公积金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6月1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17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司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