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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304执1487号之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苏家炎信用卡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苏家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304执1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薇,行长。 被执行人苏家炎,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家炎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湘0304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家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1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苏家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11月19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18年11月13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家炎的房产信息,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房产;同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家炎的公积金、保险信息,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未能提供。 2019年6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家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还将被执行人苏家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6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17年3月22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650172.11元。鉴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家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苏家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304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苏家炎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璐

审 判 员 张  小  岭

审 判 员 吕  军  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兼

书记员刘兵 附:本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