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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1195号

刘晓玲、罗雯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晓玲;罗雯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玲,女,汉族,1988年8月30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罗雯珂,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04执1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亮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