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玲,女,汉族,1988年8月30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罗雯珂,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04执1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亮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