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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7民初3333号

王振玲与李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振玲;李志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3333号

申请人:王振玲,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香,山西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亚琴,山西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志良,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人王振玲与被申请人李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振玲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志良价值1156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王振玲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留被申请人李志良115600元的银行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等值收入。 二、如上一项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志良的其他等值财产。 以上两项的查封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1098元,由申请人预交,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艾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安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