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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民初4522号

周丕猛、周业波等与周丕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周丕猛;周业波;周丕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4522号

原告:周丕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周业波,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万顺,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丕伍,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丕猛、周业波诉被告周丕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猛、周业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周丕猛、周业波承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德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