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4522号
原告:周丕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周业波,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万顺,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丕伍,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丕猛、周业波诉被告周丕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猛、周业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周丕猛、周业波承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德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