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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3931号

聂长军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代洪光;聂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3931号

申请执行人:代洪光,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聂长军,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代洪光与被执行人聂长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54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39581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54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建

审 判 员 薛 祥

审 判 员 陈继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 鑫

书 记 员 贾彤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