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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1103号

宁波亿普瑞物流自动化分拣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亿普瑞物流自动化分拣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1103号原告宁波亿普瑞物流自动化分拣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苗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71460899C。法定代表人倪殿程。委托代理人陈春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纪鹤公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55931335F。法定代表人徐前。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国际机场航站四路**代码914403000743520254。法定代表人陈雪颖。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燕如,系公司员工。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思敏,系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亿普瑞物流自动化分拣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春奇,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燕如、陈思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00,815元;2、被告支付2015年7月2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以拖欠货款本金300,815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暂计130,052.35元,自2019年2月10日起继续按月息1%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标的额暂合计430,867.3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波亿普瑞物流自动化分拣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882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梦(兼)

书记员 王   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