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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执恢911号之十四

高臣东、徐凤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臣东;徐凤琴

裁判文书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81执恢911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高臣东。 被执行人徐凤琴,东港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徐凤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凤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凤琴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53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志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