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6民初2124号
原告:张秀珍,女,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茹,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宫坚雅,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富,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原告张秀珍诉被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龙、刘德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49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欠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为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于2017年10月12日到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每月工资700.00元,被告安排我到××旗从事内保洁工作,被告拖欠我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1月12日的工资款3500.00元,2019年1月8日被告为我出具了一枚3500.00元的欠条,被告从打印机打印了一张保证书,让我们10个保洁员在上面签字按印,保证在欠条签订日起不会离职,被告承诺2019年3月末付清所有工资。可是到了双方约定的给付期限,我找被告索要工资款,被告只将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的工资给付原告,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3月15日的工资1400.00元没有给付原告,被告共拖欠我工资款49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工作期间无故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在2018年2月21日至2019年1月13日,先后对原告作出3次处罚,原告累计应支付罚款2500.00元,另外,原告诉称的工资数额存在不实之处,原告自2019年1月13日起在公司离职,此后未从事劳务,无权主张劳务费,另原告曾承诺劳动期间不能私自离岗怠工。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保洁工作,原告提供了劳务,原告每月的工资为700.00元,但被告并未将原告提供劳务期间的劳务费结清,被告2019年1月8日为原告出具劳务费欠条一枚,注明为原告张秀珍自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1月12日的工资,金额为3500.00元,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费3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其为被告提供劳务至2019年3月15日,被告还应给付工资款1400.00元,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事实的存在,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存在多次旷工的情况并对其处以罚款2500.00元,该款项应自工资款中扣除,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为其单方出具,无原告签字及捺印,且原告不予认可,被告的答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履行支付尾欠原告劳务费的义务,确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故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尾欠劳务费3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熠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