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新世界国贸大厦**。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金桥工业园区div>法定代表人孙来宝,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天源轻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三山工业小区div>法定代表人孙来宝,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利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三山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孙来宝,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来宝,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周世霞,女,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申请执行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天源轻工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利来工贸有限公司、孙来宝、周世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天源轻工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利来工贸有限公司、孙来宝、周世霞支付租金1954702元、违约金(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2710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待定数,按实际执行金额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控制的财产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铜陵县金桥工业园(润坤)2A栋(权证字号:201202909)、2B栋(权证字号:201202910)、2C栋(权证字号:201202911)、2D栋(权证字号:201202912)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4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执行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天源轻工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利来工贸有限公司、孙来宝、周世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天源轻工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利来工贸有限公司、孙来宝、周世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天源轻工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利来工贸有限公司、孙来宝、周世霞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军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