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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81民初2440号

2440荣小英与张华文、俞仁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荣小英;张华文;俞仁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2440号

原告:荣小英,女,195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文,男,199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俞仁忠,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荣小英与被告张华文、俞仁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荣小英负担。

审 判 员 周海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梦银

书 记 员 秦海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