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82执942号申请执行人谢雕,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童春辉,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谢雕与被执行人童春辉、龚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政于2018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童春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分别于2019年5月8日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涟源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现除冻结被执行人童春辉银行1903.99元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童春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94413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6.94413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李洪毅
审判员 严楚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绪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