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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刑初236号

毛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当事人
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1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女,1947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文盲,住扶沟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一部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松涛、谢国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某某为了食用罂粟苗,于2019年2月份在其家空院内播撒罂粟种子。2019年3月19日13时许,扶沟县公安局崔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毛某某种植的罂粟苗,当场予以铲除并扣押。经清点共计1133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扣押机关扣押的1133株罂粟苗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种植罂粟仅为吃菜,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扣押机关扣押的1133株罂粟苗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娄本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