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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1867号

刘震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震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867号罪犯刘震伟,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太平岗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安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震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告人刘震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00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于2013年12月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刘震伟在执行期间,2017年6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刘震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震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震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20日、2018年1月20日、2018年6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2019年3月20日共表扬5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震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震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