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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323号之一

王岭香、黄干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岭香;黄干立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岭香,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黄干立,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王岭香与被执行人黄干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湘0104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岭香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干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6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共计130.99元,因金额较小,本院暂未进行扣划。于2019年1月14日向自然资源部、2019年6月18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2月12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2月20日向湖南省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向湖南金湘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该处相关工程款项,该公司称暂未结算,本院暂无法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干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4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4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晶辉

书记员王榕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