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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执785号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本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本初

裁判文书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 通 知 书 (2019)湘1322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文,该行法律事务部副经理。 被执行人刘本初,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陈旭红,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你们双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就(2017)湘1322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兑现,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 特 此 通 知 执行员 :彭琼涛 审批员:邹人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来自: